雷火竞技
兼职授课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发展需要,充分吸引企业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兼职授课教师,规范兼职授课教师的聘用及管理,根据《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兼职授课教师指承担学校理论或实践教学工作的,具有相应专任技术任职资格或目前正在从事与所授课程相关专业领域的行业(企业)人员、校外公司产品人员、校外科研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等。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兼职授课教师聘用条件与要求
根据《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雷火竞技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兼职授课教师聘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胜任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素质,自愿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具有协作精神,身心健康。
(二)所学专业、所从事的工作应具有与承担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较强的公司产品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技术水平高,操作技能强,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聘用的行业(企业)人员,需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技能人才(含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人员)可放宽学历要求;
2.聘用的校外公司产品和科研单位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课程承担单位应优先聘请校企合作的企业人员。
第四条 兼职授课教师的聘任程序
(一)各课程承担单位在学期结束前,拟定下学期聘任兼职授课教师计划及人选;
(二)各专业课课程承担单位聘用的兼职授课教师占专兼职教师的比例应大于20%,一般不超过30%;其中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5%,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占专业课总课时的20%以上;
(三)各课程承担单位对首次任课的兼职授课教师应组织试讲,并填写《雷火竞技兼职授课教师试讲记录表》(附件1),试讲通过后才能纳入拟聘用名单;
(四)各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对拟聘兼职授课教师的思想素质、任职资格、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合格后予以定级。定级共分为I档(正高)、II档(副高)、III档(中级)、IV档(初级)、V档(其他)。
各课程承担单位优先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授课教师,并根据其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等级进行定级。
未评定相关技术资格、职称的行业企业人员可严格根据职务、技术水平、工作经验、试讲或历年授课效果等进行定级。定级为II档(副高)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期所聘行业企业兼职授课教师总数的20%。
定级结果需经各二级公司党政联席会、职能部门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雷火竞技兼职授课教师信息汇总表》(附件2)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兼职授课教师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教务处交人事处备案。凡未经审核的兼职授课教师,开展的工作不予认可,并追究课程承担单位责任。
(五)各课程承担单位留存兼职授课教师的基本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课程承担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各课程承担单位应对兼职授课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师德师风、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教学规范和要求等。
第六条 各课程承担单位每学期须组织兼职授课教师开展教研培训及研讨2次以上;积极探索教师分工协作教学,指定校内专任老师开展“一对一”联系帮助,使其能合理采用项目教学、情景教学、模块化教学、翻转课堂、混合式教育等教学模式,能运用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员工学习效果,实现课程目标。
第七条 各课程承担单位应为兼职授课教师提供承担课程的数字化资源、课程标准、课表、试卷模板及出卷要求等必要的教学资料,为其完成教学任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八条 各课程承担单位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教学督导与管理,定期开展教学质量检查,组织旁听示范课,提高兼职授课教师授课质量。
第四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九条 兼职授课教师的考核
各课程承担单位和教务处共同完成兼职授课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定。考核内容包括:员工评教、同行评教、行业专家评教、教学督导评教以及教学管理评价等。考核不合格者,3年内不再予以聘任;若教学过程中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重大教学事故予以解聘,不再聘用。
第十条 兼职授课教师酬金发放
校企合作企业的兼职授课教师酬金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其他兼职授课教师的教学酬金根据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共同确定,教学工作量由各课程承担单位核定上报,教务处审核确定,兼职授课教师课时酬金按照表1标准发放。
表1 兼职授课教师课酬标准
定级 |
人员类别 |
酬金标准(税前)(元/课时) |
I档(正高) |
行业企业人员 |
160 |
校外公司产品、科研单位 |
140 |
II档(副高) |
行业企业人员 |
130 |
校外公司产品、科研单位 |
110 |
III档(中级) |
行业企业人员 |
100 |
校外公司产品、科研单位 |
80 |
IV档(初级) |
行业企业人员 |
60 |
校外公司产品、科研单位 |
60 |
V档(其他) |
其他 |
35 |
若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特别突出、所在专业特别紧缺的行业企业人员,确需高出表1课酬、比例标准的,课程承担单位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经二级公司党政联席会、职能部门处务会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照相应标准执行。对高于表1兼职授课教师课酬、比例标准的,各课程承担单位应加强过程性监督和考核,学校教学督导团、教务处将组织专项检查和考核,对未达标准聘用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各课程承担单位每学期对课程课堂教学效果进行质量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课程按每节课10元的标准对兼职授课教师实际授课课时(不包含任何系数)发放质量津贴。
第十三条 兼职授课教师课酬采用一月一发方式,最后一次课酬发放应在结课后,完成成绩录入、各类教学文档资料全部提交并经课程承担单位确认无误后发放。
第十四条 兼职授课教师的课酬、质量津贴从学院兼职教师专项经费中列支,酬金为税前收入,按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3年9月1日开始执行。《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雷火竞技教学工作量酬金标准》(渝电大校〔2018〕59号)有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地方,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雷火竞技兼职授课教师试讲记录表
2.雷火竞技兼职授课教师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