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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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雷火竞技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3-03-28点击数量:

关于印发《雷火竞技2023年普通高校

专升本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雷火竞技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务处

2023328

雷火竞技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

考试工作方案

重庆市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选拔考试在412日举行,根据《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 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渝教考发〔2023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公司专升本考试工作方案。

一、考试组织机构

考:李国、胡方霞

副主考:李玲、刘建洪、刘进、唐晓利、向曙曦、杨诗

公司值班领导:李崑、李彦儒、唐春平、钟茜、刘东辉、唐德军、陈泉

考场楼层流动巡视人员:向红兵、李龙波、汤虹桥、柴胜锋、罗正媛、肖敬、李轲、文艳、郭文剑、李萍、曾飞、曲华威、黄春鄂、张德才、周菘、程了、莫海龙、夏伟、蒋承凯

视频监考人员:柳忠诚、刘波、刘龙峰、陈宁、周升平、杜沙沙、江邓春、田蜜、魏小荃、华强、李运红

英语听力试听人员:代瑜、李点点、考生代表

英语听力工作人员:黄小冬、周梦轩

考务办公室(问讯处)分别设在合川校区B224D304,办公室成员:朱中华、王玉涵、廖梦鯕、何思桥、周华芬、胡天祝、段玭、文丹、苏卢莎

医务室分别位于合川校区B223会议室、教务处支部活动室,医务办公室成员:周家坪、朱涛、熊文洁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日期

时间

4月1日

4月2日

9:00-11:00

大学语文

高等数学

大学英语

14:30-16:30

计算机基础


三、考试地点

合川校区育能楼B幢和励志楼D幢,共100个考室(6个备用考室,设在D栋二楼)。

四、考前培训

(一)考前培训

培训时间:3289:30

培训地点:合川校区行政楼219会议室、华岩校区综合楼六楼会议室

培训对象:教务处、防控办、党政办、保卫处、学工部、宣传部、网信处、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远程教育中心、终身教育中心、科技处、对外合作处、图书馆处领导;各二级学院院领导、教务科科长及考试工作骨干人员。

培训内容:2023年专升本考试基本情况及组考安排(教务处);明确安全保卫、广播系统、后勤保障等工作要求;校领导就2023年专升本考试工作提要求。

(二)安保人员专题培训

培训时间:33113:00

培训地点:合川校区励志楼D3楼教务处党支部活动中心

培训对象:保安队长、保密室值班各班班长

培训内容:安保值职及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三)考场楼层流动巡视、视频监考专题培训

培训时间:33116:20

培训地点:合川校区励志楼D3楼教务处党支部活动中心

培训对象:考场楼层流动巡视人员、视频监考人员

培训内容:考场楼层流动巡视人员、视频监考人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四)监考教师专题培训

培训时间:33121:00

培训地点:合川校区励志楼D301302教室

培训对象:所有监考教师(见附件4)和相关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监考纪律、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

各单位(部门)通知所有监考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缺席;届时将按时考勤,迟到、缺勤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考生考前专题培训

培训时间:330日前完成

培训地点:各二级学院自选地点培训

培训对象:专升本参考考生

培训内容: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必读;健康监测及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各学院须认真组织考生考前培训,确保周知到每一位考生。五、试卷领取

领取时间:417:30(第一场)

4113:50(第二场)

427:50(第三场)

领取地点:合川校区励志楼D301302303教室

领取对象:所有监考教师(见附件4)和相关工作人员

各单位(部门)通知所有监考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到场,不得缺席;届时将按时考勤,迟到、缺勤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准考证领取和考生须知

(一)3291000-1600,校内各二级学院到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D304办公室领取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含回执单)并发放给员工。33010:00-16:00,校内各二级学院到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D304办公室领取准考证并返还收集的员工诚信考试回执单(传媒与设计学院和开放教育学院考生准考证提前单独联系发放地点)。准考证请务必妥善保管,遗失不能补办。

(二)考生必须严格按考试要求,提前准备好证件: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考试过程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一旦违反考场纪律,将视情节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

1.负责重庆市考试院的协调联系。

2.负责考点布置及检查。

3.负责组织协调试卷领取、保管、返卷等试卷保密工作。

4.负责考试组织。

5.组织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

6.负责违纪考生、教学事故的处理。

7.负责联系成绩发布。

(二)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1.部署、管理、协调专升本考试的疫情防控工作。

2.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教育部20221227日印发《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专升本考试和本考点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确保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三)二级学院(部门)

1.负责本院(部门)选派教职工参与考试工作。强调工作纪律及历年来考试出现的问题(见附件1),周知监考教师监考期间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原则上不携带随身物品,确需携带只能存放在试卷领取处。

说明:

1)根据《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渝教考发〔202317号)要求,请各单位(部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交叉监考制度,坚决杜绝毕业年级任课教师或辅导员监考自己的员工。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的,专职人员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及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与当次考试工作。

本次考试若非突发事项不得替换监考教师,确需替换,应在329日上午12:00前由院领导审批后替换(性别相同、学院部门相同,尽量不安排毕业年级任课教师或辅导员参加监考);另请做好教育、核实,若存在需回避的情况,请在329日上午12:00前告知教务处。

2)英语听力试听是考试的重要和必须环节,按要求于331日进行试听,由创新学院确定具体时间告知教务处,落实英语老师;教务处落实团委、员工代表开展试听工作。

2.负责本院(部门)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考前教育。考前教育除常规的考风考纪教育、安全教育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摘要)(见附件2);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3);

3)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规则(见附件5);

4)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必读(见附件6)。

特别提醒考生在考试入场时须靠墙排队依次进行安检,考生切勿携带移动通讯工具(手机等)、电子手表等进入考场落坐参加考试,否则按违纪违规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各学院在3291000-1600期间在教务处D304领取学院专升本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组织员工签订专升本诚信考试承诺书(市考试统一印刷制作,随后下发)后收集回执单;同时在3301000-1600期间在教务处D304领取本院考生准考证并发给考生,提醒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背后提示内容,提醒考生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和准考证并保管好证件。

  1. 传媒与设计学院和开放教育学院提前与校内相关部门做好衔接,组织好本院考生到合川校区参考,并特别做好考生的安全教育。

    (四)党委保卫部

    1.负责向上级安保部门报备,聘请公安人员参与试卷押运和保密室值守。

    2.制定专升本考试安保工作方案和安保应急预案,负责突发涉及安全稳定等事件应急处置。

    3.负责试卷保密室保卫值班和考场警戒,协助领、送试卷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考场周边环境清理、排除无线电干扰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

    5.负责考场楼道楼层安保巡视及监控室视频监考工作,并于33119:00完成清场和警戒线布置,并巡视楼层(含楼顶)是否有异常情况。

    6.负责校园秩序维护,把守各出入口和关键通道区域【科学设置BD栋值守岗位,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确保所有考生从指定入口进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五)校团委

    1.负责做好广播设备检测和英语听力测试,协助考中英语听力播放。

    2.负责统一发出考试信号铃声。

    3.负责考试期间校园应急广播。

    (六)党委员工工作部

    1.与教务处一起组织各学院开展以“诚信考试”为主题的班会活动。

    (七)后勤管理处

    1.负责考试期间防疫物资准备。

    2.安排2名医务人员,负责考试期间在考场值班,处理突发医疗卫生事宜。

    3.负责向合川区电力部门报备,确保考试期间的电力供应保障。

    4.做好师生的饮水、用餐、交通车保障、住宿安排等工作。

    5.做好考前、考中、考后试卷保管场所、考点、考场场所(含桌椅等)、集中食宿场所等各类场所环境消杀、通风换气和卫生清洁等工作。

    (八)党政办公室

    1.负责协调职能部门监考教师的选派。

    2.负责协调试卷接、送车辆安排工作。

    (九)纪检监察室

    负责专升本报名、考试、录取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纪检监督工作。

    (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处

    1.负责考试期间网络安全、网络专升本舆情和疫情防控舆情监控。

    2.负责考试期间考点网络与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通讯畅通。

    (十一)党委宣传部

    负责考试期间新闻传媒有关事宜。

    八、联系方式

    专升本考试工作联系人:朱中华、王玉涵、廖梦鯕;联系电话:4286108168162856

    附件:1.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及国家英语等级考试常见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摘要)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教育部第33号令)

    4.2023年专升本考试监考名单

    5.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规则

    6.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必读

     

     

    附件1

    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及国家英语等级考试

    常见问题

    一、考前存在的问题

    (一)监考员申请替换较为普遍,给组考带来严重隐患。

    (二)考生考前教育力度不够,存在两证不齐)、员工迟到等问题,更有校内考生迟到而错过考试升学机会(均在2020年、2022年出现),特别提醒:专升本《大学英语》考试禁止入场时间845

    (三)未按时参加监考培训、监考培训不认真、未按时领取考试试卷。

    (四)拆封试卷严重不规范,从答题卡袋(或试卷袋)尾部打开(传媒学院)。

    (五)不按时启封或分发试卷。

    (六)领取试卷到考室后,有监考老师离开考室后拿水怀,使考室只有一名监考老师保管试卷。

    二、考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考教师执考不规范,未按一前一后执考,在考场内长时间交谈,被考生投诉。

    (二)答题卡封面填写不完整;考场标签未按要求粘贴;考生条形码未核对就张贴,导致张贴错误。

    (三)监考教师带手机进入考场并拿出来查看,被市考试院通过远程监控发现。

    (四)监考人员如厕前未报告流动监考,至使考室只有1名监考人员,存在安全漏洞。

    (五)监考老师填错缺考信息:把参考员工做了缺考记录。

    三、考后存在的问题

    (一)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未收完试卷清点就放考生离场,存在安全漏洞。

    (二)监考教师回收试卷、答题卡不规范,未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就直接交试卷。

    (三)试卷袋(答题卡)密封条遗失在考室。

    (四)考试结束后,未立即请考生停止答题并站立,有考生仍在填涂答题卡。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教育部第33号令)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员工、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附件4

2023年专升本考试监考名单

监考员甲组

监考员乙组

黄海鸿、王涛、曹志良、陈刚、戴明川、李康、佘宗全、胡敏、兰扬、雷宇、李海翔、李豪、李云松、刘绍波、税永波、王大鹏、王华平、吴震、邹昌平、赵远冬、杨季、李晨冬、董石崇、韩海涛、李科、完旭峰、左伟、李业、柴先套、陈科、李东东、舒光仕、曾伟、冯文博、陈洪生、司新雨、曹会念、方选政、冯昊、蒲大雁、马庆祥、李巨、韩锐、徐栋梁、周树语、詹盛琦、黄河清、杨增春、刘旭飞、刘儒林、向涛、胡耀、郑金贵、包安洪、朱理东、聂欢、贾晓东、赖思耀、于超、黄友林、江科文、李海清、周跃孝、贺华刚、胡欣、苑玉伟、肖杰、史毅飞、巫国义、李凯、尹博、向家成、向东、张国君、陈鹏杰、林镕瀚、杨睿端、何跃东、邓河、刘高、梁文宇、龚芸、葛旋、冉欢、邱小玲、徐娅妮、王菁菁、彭翔宇、王嵋、尹静、罗玥、肖洒、郑桃、王丹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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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监考安排于考前集中时予以公布)

 

 

 

 

 

 

 

 

 

 

 

 

 

 

 

 

 

 

 

 

 

 

 

 

 

 

 

 

 

附件5

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规则

考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自觉执行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疫情防控规定。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只能携带全市统一规定考试文具进入考场,不准携带书包、文具盒、各种自备“垫板”和任何书籍、报纸、纸张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桌上指定位置以备查验。

五、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试卷识别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导致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或请求更换试卷(答题卡);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八、各科试卷(答题卡)在考试结束前均为机密级材料,若向外泄露,将追究法律责任。

九、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大学英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停止进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前离场的考生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禁止在考点内使用通讯工具,离场后不得在考点内徘徊逗留。

十、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考试的,可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经同意后方可离场。

十一、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按照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三、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附件6

重庆市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必读

1.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验证进入考场。

2.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将有通讯、计算、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及手表存放到规定地方,考点将在考生进场(或出场)时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

3.进场时间:上午830、下午1400;开考后,迟到15分钟(含)以上者不得入场(特别提醒:《大学英语》考试停止进场时间为845,在此时间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4.准确填写考生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字迹清晰工整。答题卷的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切莫误涂,考生禁填。

5.必备文具:2B铅笔用于填涂答题卡,0.5mm黑色签字笔用于书写答卷。

6.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作答。如更正范围超出答题区,应先按答题区大小准备A4纸,将答案答在A4纸上,考试结束时将A4纸粘贴在对应的答题区内。严禁在答题卷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7.作图时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绘清楚。

8.考生参加听力考试时,不得使用辅助工具(如遇使用助听器必须向考点申报),听力试题为室内播音,考生即时选涂答案。

9.严禁考生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监考员和考生上厕所,特殊情况除外。若考生急需如厕,必须接受流动监考员的监视,否则不得入厕;若监考员急需如厕,必须由流动监考员接任本考场的监考。

11. 考试作弊入刑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8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考试作弊入刑的内容为第二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